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号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我委制定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2年3月5日发布的《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