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2号)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支树平
2012年8月13日
附件: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