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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发布

时间: 2020-05-08 来源: 沈化测评   作者:

2020年4月29日,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由生态环境部黄润秋部长签署发布。《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新办法》是在原2010年新化学物质管理版本上的重要修订,经历10年旧的版本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管理需要,虽然在2017年有过一次登记内容调整,这一次的新化学物质管理改革力度空前,影响比较大。沈化测评提醒广大企业注意《新办法》的以下主要特点。

1 重点管控环境风险大的物质 《新办法》从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目的出发,明确管控重点为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环境和健康危害性大,或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对于具有PBT、vPvB或者具有同等危害性的新化学物质,应当提交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材料,充分论证申请活动的必要性。对于高危害新化学物质提交的常规登记,若评估认为申请活动必要性不可接受的,将不予登记。因此,判断新物质是否具有PBT、vPvB或者具有同等危害性特性是能否登记和严格管理措施的前提。

2 简化申报类型,减轻企业负担  借鉴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经验,在不降低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优化了申请类型设置,科研性质的备案不在管理,将原简易申报调整为备案、原常规申报中低量级别调整为简易申报。按照《新办法》,企业提交的申报数据将减少,特别是高吨位登记。对简易申报新化学物质,提交理化、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水生急性毒性测试报告或资料,对确定为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物质,提交水生长期慢性毒性测试报告或资料;常规申报 提交理化、健康和生态毒理基本特性测试报告或资料,对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物质,提交长期慢性毒性测试报告或资料。因此,无论是简易申报还是常规申报,确定物质是否具有为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物质,是决定提交更多数据关键。

3 实验检测机构能力要求提高  《新办法》规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提供测试数据的,如果为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严格按照化学物质测试相关标准开展测试,生态环境部采取事后监管,定期监督抽查;健康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测试机构应当符合GLP要求。出具健康毒理学或者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应当符合GLP的要求。

4 强化企业的责任  在新化学物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或者新用途的,应当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或者环境管理备案。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应当向下游用户传递信息。《新办法》出台了严厉的处罚制度,对未办理备案、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未办理变更登记,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的等,各种情况的处罚条件。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虽然处罚金额不高,但是期限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请对企业影响是很大的。

《新办法》颁布后,相关的配套管理文件也将陆续出台,已经有《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HJ 1111-2020)先期出版,中国的新化学物质管理将日臻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并同世界接轨。

参考: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2号)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发布答记者问